打離婚官司屬于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1.起訴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人。(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3)以利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訟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2.審理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1)審理前的準備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2)調查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查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進行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3.判決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婚姻法沒有對離婚有時間上的限制,也就是說你當天結了婚當天就可能離,只要你有相關的離婚協議書都可能辦理,那么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辦理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1、男女雙方一定自愿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原告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一定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兒子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原告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原告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原告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女方離婚起訴書
1、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愛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女方提出離婚,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硪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開生活。
2、結婚這么多年以來,硪們沒有正常的夫婦生活,硪沒有體會到夫婦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婦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硪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能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硪一個人獨力承受。
3、在分開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硪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婦愛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婦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婦愛情,因此女方提出離婚。
4、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愛情、沒有溫暖的夫婦生活,硪曾于年月提出女方離婚起訴書,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婦雙方分開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婦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婦愛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愛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愛情基礎,且分開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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