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產子女有一個不簽字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不簽字的繼承人也應當出具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到場簽字。如果是有一個人堅決不去簽字,也不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其他繼承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無法解決就用法律途徑來維權。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實際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較為廣泛且認定起來較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為法律所認可的。
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處分的僅僅是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其中,必須注意的是,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這份遺囑將會被認定是部分無效的;
(4)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如果是想協議繼承或公證繼承:要求所有繼承人(不只是全部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經去世,要提供死亡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能到場,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才可以。老人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全部子女、老人去世時還在的老人的父母。如果所有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不用到場簽字了,由其中一個或幾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解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繼承一方不簽字的,可以由法院判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要公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通過意思表示,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說明即可,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說明書進行公證。
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如何繼承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無法解決就用法律途徑來維權。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實際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較為廣泛且認定起來較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為法律所認可的。
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處分的僅僅是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其中,必須注意的是,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這份遺囑將會被認定是部分無效的;
(4)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如果是想協議繼承或公證繼承:要求所有繼承人(不只是全部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經去世,要提供死亡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能到場,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才可以。老人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全部子女、老人去世時還在的老人的父母。如果所有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不用到場簽字了,由其中一個或幾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解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繼承一方不簽字的,可以由法院判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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