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監護資格怎么確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那么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監護人可以變更。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了具備監護資格的監護人,那么可以由民政部門、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監護的義務。
法律分析:成年的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沒有人擔任監護人的,監護人由民政局或者具備資格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擔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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