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可以直接過戶房產嗎
丈夫去世妻子不可以直接過戶,房產如果沒有遺囑,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應該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若被繼承人的配偶想要獨自繼承,需要同其他繼承人溝通協調,并到所在的公證機關進行房屋繼承公證。
到公證處開具公證書需要帶以下材料: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綜上所述,如果有遺囑,按照醫囑執行。具體建議問下房管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去世妻子有權處理房產嗎
丈夫去世妻子不一定有權處理房產。如果房屋是婚前個人購買的,房證上是購買人個人的名字,婚后并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而且雙方對此也沒有什么特別的約定,那么一般情況下,房產就是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雙方采用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即便房證上并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也是屬于夫妻對婚前、婚內財產的約定,也視為共同財產。
男方去世后,遺產沒有進行及時分割,老婆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具有合法繼承權。當遺產開始分配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效遺囑或遺贈的撫養協議的,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女方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有權要求分割遺產。同時,應該注意,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一般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在遺產分割時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因此,在法定繼承時,妻子不管在丈夫死亡后是否改嫁,都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在繼承時,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的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的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綜上所述,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有遺囑的遵照遺囑辦理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先于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同順位繼承人可以協商或者訴訟分割遺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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