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財產糾紛規定根據被告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住所地或者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轄法院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糾紛管轄法院該怎么確定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關于"經常居住地"的認定,人民法院一般通過暫住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即使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分割內容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即使離婚糾紛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超過基層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離婚糾紛也一般由基層法院管轄。
在離婚糾紛當事人雙方均被注銷戶籍、均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應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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