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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能提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典型案例)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4-23 06:41:53

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

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

  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在我國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的,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當事人之前的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起訴處理。下面是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

  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1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要結束同居關系時,財產怎么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

  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

  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

  并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系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于事,最后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

  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里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于股權轉讓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注定對于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對于財產分割首先夫妻其中一方向所在其所居住的地方提起相關訴訟提交相關的起訴書。然后在通過搜集相關證據,等候開庭。期間可以聘請相關律師。然后通過在法庭上向法官訴訟自己所請求的內容。法官在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決定。

  夫妻財產糾紛怎么起訴2

   怎么提起離婚財產糾紛訴訟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由序列為12)。離婚后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同時,包括離婚后一方發現未分割的其他財產糾紛。

   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登記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達不成離婚協議,通過向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后產生的財產糾紛可以向法院直接訴訟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討論。

   (一)登記離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婚姻當事人離婚后,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于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離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情形:

   1、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

  訴訟離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發現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后可以另案再訴的

  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后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后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

  離婚后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是指訴訟離婚后,一些財產糾紛不能再行向法院訴訟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

   1、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于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

  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這是因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

  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于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

  訴訟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時應注意的事項

  1、首先要審查涉案的財產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處理過,如果處理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應認真審查,盲目向法院起訴,往往面臨著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2、其次,應考慮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3、要審查證據,搜集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否則,面臨著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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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如何起訴

  1、準備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

  2、撰寫起訴狀,起訴狀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并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交起訴狀的副本;

  3、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副本的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副本;

  4、到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并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5、等待法院的通知,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6、雙方在接到民事判決書后,如不服判決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起訴書中必須寫些什么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離婚后財產分配問題 求律師解答

我親戚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婚前夫家很窮,僅有五間平房和幾畝田地。結婚時她除了嫁了好多嫁妝還帶了兩萬元錢過去。婚后她老公一直在做煤氣生意賺了點錢。如今已過了八九年了家里也富裕了,房子也重新翻蓋成三層的小洋樓。田地全被政府征用了,政府返還他們一套一百平米的經濟適用房和一部分錢,他們現在買了地皮【私人買賣】造了家百來萬的酒店并經營著,但同時也欠了二十來萬外債。 望熱心的律師朋友給予解答!謝謝!!
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離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會發生很多的糾紛,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大部分由于財產糾紛案件的復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那么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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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夫妻離婚時發生財產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可以先自行協商;

  2、當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糾紛訴訟;

  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哪些財產屬于可以分割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管雙方怎么分割都可。無約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離婚分割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夫妻間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可以進行分割。屬于第三人的財產不能分割。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具體的離婚財產分割首先需要了解自己及對方總共有多少財物,最好將財產列一個清單,達成協議分割更好,可以省下打官司的錢。實在不能達成協議分割財產的,也不必過于擔心,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也不要過分強求。

  離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2

   一、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

   協議離婚的財產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在發生以上情況時,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并去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相應的財產。法院會根據證據及審理情況,決定是否重新分割財產或分割部分財產。

   二、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因此,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有: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離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3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賠償,在分配的時候如果有糾紛的話,可以向法院訴訟分配財產,法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是會遵守相關的原則來進行分配。如果在分配完成后發現對方有隱匿的財產可以申請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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