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保護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確認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實發生或消滅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能夠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定時間限制。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便喪失了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又稱為消滅時效。繼承恢復請求權,是指合法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被他人侵害時,有請求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的權利。
對繼承恢復請求權的保護,本條規定了兩個訴訟時效期限。
(一)訴訟時效為兩年。即在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繼承人在兩年之內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里區分為“繼承人知道”和“繼承人應當知道”兩種情況。確定“繼承人應當知道”,要根據客觀事實作具體分析。
(二)訴訟時效為20年,即在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在自繼承之日起20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這是對前一個期限的補充和限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3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以及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兩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在這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在造成中止的客觀情況消除后,時效繼續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限內,訴訟時效還可因提起訴訟而中斷,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爺爺的房子孫子有繼承權嗎
爺爺的房產孫子是不能直接繼承的,除非有遺囑說明指定房產權留給某個人;或者第一順位子女都同意放棄房產繼承權給孫子,在簽署放棄繼承權協議后可以由孫子進行繼承。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孫子只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繼承爺爺的房產:
1、遺贈。如果孫子想要通過遺贈的方式來繼承爺爺房產,那么就需要存在以下事實,爺爺生前在遺囑里明確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孫子,此時,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房產;
2、代位繼承。如果孫子想要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爺爺房產,需要發生以下情況,父親先于爺爺去世,并且繼承發生時,父親屬于爺爺的繼承人之一,此時,孫子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房產。
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值得一提的是,這幾種遺囑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以,爺爺想要立遺囑給孫子房子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效力。在爺爺去世后,孫子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從而取得爺爺的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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