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交完期間的戀愛轉賬算贈與嗎?還記得杭州新聞曾經就播報過一則關于戀愛金錢贈與認定的案件。男女情侶交完期間的金額往來,在戀情結束的情況下,這筆金錢算不算是贈與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520轉賬算是贈與嗎 轉賬如何認定贈與”的相關內容。
520轉賬算是贈與嗎答案:需要明確紅包明細備注來判定。
戀愛期間轉賬,性質的認定:如果明確在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雙方分手之后,基于借貸關系可以要求對方償還。而正常消費,瑣碎的、節日等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如情侶間如“520元”、“1314元”這樣特殊意義的轉賬數額,就可以被認為是贈與,分手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關于男女交完期間的金錢贈與的案件,這幾年算得上屢見不鮮了。現如今不少青年男女都是從網絡中熟知交往的,當這份感情沒有結果的時候,情侶雙方總會在情場失意的情況下,盡可能的減少自己的損失。于是索要回戀愛期間的金錢就成為常態操作了。但關于戀愛贈與,其實法律上也有一套評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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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是最常見的,就是日常消費轉賬。戀愛期間為了表達自己的愛意,情侶之間會經常互相轉賬或互贈財物。一方無償贈與另一方財物,另一方接受贈與,雙方之間會構成贈與關系。這種情況下,所贈財產的金額往往不大、大部分為消費性支出,且已經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對方返還。如果轉帳中,還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的數額,也應視為戀人之間的示愛贈與。
第二種情況是超過日常消費的大額轉賬。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一方為發展、鞏固感情而付出的合理范圍內的財物,只要沒有違背倫理道德或侵害他人權益,應認定為基于自愿而實施的行為,另一方接受該財物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果轉賬金額明顯超出了正常戀愛和日常生活消費所需,則不應單純的認定為無條件贈與。可能構成戀愛期間的借款行為,或者構成不當得利。
第三種情況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照按照法律規定,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解除婚約,贈與財產應當予以適當返還。通俗來講,就是我們所說的“彩禮”。彩禮是雙方基于締結婚姻的一種贈與行為,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雙方締結婚姻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一般應當予以返還。
情侶戀愛期間的轉賬紅包,在不同的情況下,成立的法律關系不同。有可能構成贈與行為、也有可能會構成借貸關系或不當得利。在一般情況下,正常生活消費的轉賬紅包或有特殊意義的轉賬紅包,會被認定為表達情誼的贈與行為。如果贈與的財產超過了正常的生活消費,或被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在分手后,取得的財產應當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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