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割。分割原則包括平等、協商、公正、合理等,并可由夫妻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哪一方獲得的收入或者財產均屬于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應依照具體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平等原則:夫妻在婚姻關系中應該平等相待,離婚時也應該平等分割財產。2. 協商原則: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進行協商,達成共識后由法院進行確認。3. 公正原則:離婚分割財產應當以公正合理為原則,保證雙方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4. 合理原則:在分割財產時還應考慮財產的來源、性質、用途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夫妻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可由法院進行裁決。在分割時,應先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評估財產價值以及劃分比例等問題,最終由法院進行審核并作出裁決。
夫妻財產分割中夫妻家庭財產有哪些?夫妻家庭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房產、汽車、存款、股票、基金、證券以及其他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等。
夫妻財產分割是離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應當在平等、協商、公正、合理的原則下進行分割,并保證雙方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若夫妻協商不成,則可以由法院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基歲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條規定是什么
1、一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關系在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參與分配的,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或者是訴訟分配,而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的個人財產是不參與分配的,歸個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和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特征: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范圍: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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