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沒有贍養義務,但夫妻存在扶養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在我國,夫妻間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扶養與撫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的主體不同。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法律客觀:兒媳贍養義務有哪些:1、法律上兒媳對公婆是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的。2、正常情況下,如果兒媳有能力撫養這個孩子,兩位老人也無須對孫女承擔撫養義務。3、兒子去世對其留下的遺產,老人有權要求與兒媳、孫女共同分割繼承。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撫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喪偶兒媳在法律沒有這種義務。
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原因,無獨立生活能力確實需要扶養;對方有扶養能力的,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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