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法律中結婚的必備條件都有: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根據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一、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二、結婚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 計劃生育 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 結婚登記 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三、男女結婚的條件都有什么
男女結婚的條件有這些:
(一)達到法定年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二)男女雙方結婚是自愿的,無人干涉;
(三)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五)雙方都沒有配偶。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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