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護人是否繼承的權利,如果符合繼承的條件的,如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可以繼承;如果監護人是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一般是沒有繼承的權利,如果盡了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獲得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果遺囑約定了意定監護人具有繼承權,那么意定監護人可以繼承遺產。同時,意定監護人并沒有法定繼承權。
意定監護人可以繼承遺產,手續如下:
1、當事人持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材料,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部分遺產可能不需要公證,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2、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
3、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4、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在繼承法律關系中,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為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標準如下:
1、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應當先按遺囑;
2、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
3、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4、一般應當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5、對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需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財產權屬證明、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公證申請書等資料。且申請經公證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在遺產案件中,主張繼承遺產的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第一,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第二,主張遺囑繼承的,需提供遺囑;
第三,主張遺贈的,需要提供遺贈撫養協議,該情形下還需要提供證明已經按照遺贈撫養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的證明材料。
第四,第主張法定繼承的需提供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相應文件如戶籍、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第五,財產清單。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 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 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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