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不是一定要公證,因為公證與否不是遺囑有效的條件,只要遺囑定立的方式和內容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是有效的,在繼承開始后,就應當按照遺囑辦理繼承遺產。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都不需要公證,只有公證遺囑才需要進行公證。另外,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贈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不過建議受贈人想要接受遺贈的最好對其進行公證,這樣遺贈的效力更強,如果不公證的話,也最好找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人見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如果受遺贈當事人需要辦理遺贈公證的,通常要準備以下材料:,(一)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二)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三)草擬的遺贈協議書;,(四)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銀行存折等;,(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一)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遺贈必須采取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遺贈人用遺囑表明了遺贈的意思,在意贈人死亡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三)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不得以遺贈方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遺贈還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四)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但遺贈可以附義務,如果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贈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履行義務,接受遺產。,(五)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六)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則該遺贈無效。但是,如果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已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則雖然其在遺產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遺贈的權力可以轉移給他的繼承人。,公民如果獲得了遺贈的,一定要切記要在有效的時間內去做出選擇,如果想拒絕的也要做出拒絕的表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公證 遺囑的效力 高,但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不是必須公證,可以自己 確定繼承人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 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 利害關系人 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 法定義務人 不受此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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