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準備相關材料;
2、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3、公證員出具受理通知單,憑受理通知單進行編號等;
4、在規定的時間內,帶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通過審查和調查,可以保證遺產繼承的真實性并能夠證明繼承繼承的完備性與可操作性,使得遺產繼承更為安全從而減少以后發生遺產糾紛的可能。
遺產繼承公證處流程如下: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受理。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遺產繼承的方式是怎么樣的?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兩種以上的繼承情況,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請別遺忘你的公證費發票。
(5)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醫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證明
(三)所遺動產證明:
1、存單;
2、珠寶、字畫、書籍、家具、家電或其他物品的清單;
3、繼承保險金的提供保險單據;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所遺不動產證明:
1、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
2、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所遺債權、股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證明:
1、各類債券文書或債券獲得證明,如尚未取得房產證而購房人死亡的則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
2、繼承股權的提供股權證明材料。如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單。如系公司股權提供公司有關證明;
3、各類知識產權獲得證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供相關財產約定。
(六)繼承人情況證明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優先于被繼承人的死亡的繼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證明;
(二)繼承人身份證明,包括戶口本、身份證等。
(三)遺囑繼承的、提供被繼承人的生前遺囑
(四)繼承人的繼承意見
(五)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發表聲明。繼承人在外的,應提供棄權聲明公證書。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產證明。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 流程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材料如下:
1、戶口簿、身份證,全部繼承人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主要由派出所出具;
3、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派出所出具;
4、親屬關系證明,主要包括被繼承人單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及其本人的《職工登記表》;
5、房產證、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6、獨生子女證、結婚證;
7、未再婚證明,主要由婚姻登記處、檔案館出具;
8、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
9、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10、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
綜上所述,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怎樣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法律主觀:
一、怎么辦理 遺產繼承公證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等相關人的身份信息材材料:
法定繼承人 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二、民法典遺產繼承需要去公證處嗎
民法典對遺囑繼承是否要公證沒有作出規定,而公證是屬于自愿行為,由繼承人決定是否進行公證。
三、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律客觀: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⑦附《親屬證明》格式如下:茲證明原我村(居)×××(死者),男(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因××在永泰縣(或其他縣市)死亡,生前住××縣(市)××鄉(鎮)××村(路)××號。其父×××,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其母×××,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其夫(妻)×××,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死者)生前與其夫(妻)×××共生育×個子女即×男×女:長子×××,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次子×××,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長女×××,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次女×××,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死者)生前沒有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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