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1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規定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于婦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
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 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2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并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后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么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于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
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群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3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憲法》對婦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何特殊的規定?
答:《憲法》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根本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稇椃ā肪哂凶罡叩臋嗤!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干部?!?br />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女子的義務,成年女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br />2. 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如何處罰?
答:《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 />3. 哪兩種行為構成重婚罪?如何處罰?
答: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這樣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法》第250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什么是虐待罪?應如何處罰?
答:《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指的“虐待”具體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從精神、肉體上迫害。
5. 如何正確理解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橐鲎杂?,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涵:(1)自愿、自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有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干涉和強制的權利。(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自由地結婚或離婚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
6. 夫妻在財產方面有哪些權利義務?
答:夫妻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扶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是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相互扶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輔助、互相供養的義務。(3)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7. 在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答:新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8. 離婚時,哺乳期的子女應歸哪一方撫養?
答:關于離婚后子女應該由父母哪一方撫養,新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痹诖_定子女撫養的歸屬時,應以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為首要目標。
9. 離婚時,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是否可以請求補償?
答:新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br /> 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1)以夫妻財產實行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為基礎:(2)一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3)婚姻已臨近解體,并進入財產分割階段,而是從對方個人財產中進行支付。提出補償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議解決,也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補償的請求。
10.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是否應給予適當幫助?
答: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br /> 經濟幫助需符合下列條件:(1)離婚時一方確有生活上的困難,且自身無力解決;(2)對方須有負擔能力;(3)經濟幫助是以離婚時發生或存在的為限,離婚后發生的生活困難,不能享受經濟幫助;(4)這種經濟幫助是適當的,視一方困難程度及對方負擔能力而定。從程序上,經濟幫助應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
11. 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答:離婚損害賠償制是指夫妻一方,因離婚而受到損害,得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需具備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須具有夫妻關系。離婚損害賠償,首先要求男女雙方需有合法夫妻關系。合法夫妻關系包括男女之間因進行結婚登記而取得的婚姻關系和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的事實婚姻。若男女雙方是非法同居、姘居,其分手后引起的財產和感情糾紛,不適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2)夫妻已進入離婚程序;(3)需因一方的特定過錯而致離婚。即由于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婚姻法規定的重大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4)需無過錯方因離婚而受到損害。
離婚損害賠償從過錯方個人財產中支付,包括采用約定財產制度約定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后的個人財產。到法院起訴離婚時,主張對方有過錯的就對方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害向法院提供證據。
12.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應負什么樣的責任?
答: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違法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因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無法達成協議而起訴到法院后,因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有上述違法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一)、(三)項的規定:(一)偽造毀滅重要的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過錯方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第47條還補充了一個新的內容,“……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br />13.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怎么辦?
答:新婚姻法第48規定: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強制執行的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1)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2)查封、扣押、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3)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