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離婚冷靜期
第一,對于真心想離婚的人,無論是30天還是60天離婚冷靜期,這婚都非離不可。所以離婚冷靜期對真正下定決心離婚的人無效,只是增加了他們離婚的難度,同樣的事要跑兩趟,同時也加重了民政部門工作壓力。
第二,對于不想離婚的人來說,原本他們吵架,頂多是分居,或是回娘家。如果有了離婚冷靜期,好了,他們會直接跑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還有30天可以反悔,徹底氣氣對方也好。這樣一來,無疑會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也會阻礙那些真正要離婚的人離婚,畢竟現在離婚都得預約排隊。
第三,對于沖動型離婚的人來說,也即離婚后后悔的,其實也算不得真正適合。因為如果沒有徹底失去,人一般很少會反悔的。所以離婚冷靜期無法讓他們真正反悔,只有徹底離婚才行。再說,如果真后悔了誰會差復婚證的9塊錢?一句話,等30天,與給9塊錢,你會選哪個?現代人可沒多少耐心了。
第四,離婚冷靜期并不適用于家暴,如果發生嚴重的家暴事件,別說30天冷靜期了,一天也不想等下去。如果沒有離婚冷靜期,雙方自愿,那么他們可以按正常程序走快速離婚,保證被家暴一方的人身安全。如果加入離婚冷靜期,則要等30天,如果走訴訟離婚程序的話,周期更長。也即是離婚冷靜期對家暴離婚并沒有什么好處,反而會增加選擇的混亂。
第五,對于恐婚族,離婚越是麻煩,他們結婚的意愿就更低。這無疑又間接拉低了結婚率。但對于沖動型結婚者毫無影響,他們只考慮眼前,不會想后果。
最后,離婚大多都是兩個人實在過不下去了,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來的,畢竟傳統社會對離異者還存在一定的偏見,如果不是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離婚冷靜期存在的積極意義是想降低由于一時沖動造成的離婚,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近年來離婚率急速上升,結婚率卻持續走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之后,轉而追求更高層次的精神要求,在婚姻中體現出的就是一有不合適的地方就吵著要離婚,不利于社會穩定。所以設置離婚冷靜期可以說是降低離婚率的一項重要舉措。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冷靜思考期,是指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依法應當對是否離婚進行冷靜思考,經過30天冷靜思考后認為確實需要離婚的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既是冷靜思考期,又是離婚準備期。當事人既要認真思考是否必須離婚,也要思考離婚后生活怎樣安排、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問題。
冷靜期,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并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于賭氣或是一時沖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沖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于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后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于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并不影響離婚自由。
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后,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冷靜期是否不利于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傘”。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傷害。另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冷靜期滿后,雙方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反悔變更怎么辦?
登記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才可以適用登記離婚。如果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一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產生其他意見和想法,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則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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