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到哪里辦理
法律主觀:
解除同居關系可以雙方自行解除,不需要去哪里辦理。但是如果同居的雙方有同居期間的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之類的糾紛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關系怎么解除
第一種方法,可以雙方自行 解除同居關系 。必要的時候,可以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確定一下財產的分割和 子女撫養 的情況。第二種方法,則需要提交 起訴狀 、原告方的 身份證 原件、 夫妻共同財產 的證明(如需 財產分割 的)、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需決定子女撫養問題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 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應怎樣解除同居關系
應怎樣解除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一般自行單方做出解除的表示即可。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若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視為事實婚姻,解除關系需按普通婚姻關系,通過補辦結婚證,登記離婚,或直接起訴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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