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若雙方達成了協議,則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若無協議,則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二、離婚分割財產包括哪些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包括如下財產:
1.雙方約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的個人財產;
2.雙方約定可以予以分割的財產;
3.雙方在婚姻登記后,離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 知識產權 的收益等;
4.知識產權的收益的其他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三、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男女 平等原則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當事人去民政部門 離婚 時,民政部門對達成 離婚協議 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 財產分割 及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后,才會為他們辦理 離婚手續 。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 民法通則 及 合同法 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本解釋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我們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認為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法官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因為該條中有彈性條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裁量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據現在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的訴權,我們予以保護,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對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如何離婚后財產分割呢?通常是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再由法院進行協議離婚判決。
到底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好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是男少女多嗎?或女少男多嗎?讓小編告訴大家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吧。
一、協議離婚: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