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婚前財產怎么分 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 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 婚前個人財產 ,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 2、我國民法典中的其它規定。 《民法典》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屬于婚前財產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方式是: 1、婚前一方出資(包括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名下: 無論全款購買或是貸款購買,房屋均屬于個人財產,但貸款購買的房屋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屋所有人需要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婚前一方出資(或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婚前全款購買房屋、婚前或婚后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對方名字的,以及通過財產協議約定權屬共有的,該行為視為贈與,婚前個人財產轉換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 (1)一方沒有購房資格,或因非首套房,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借對方名買房,雙方簽署完備的代持協議,該房屋屬于被代持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購房作為彩禮,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雙方結婚,所附條件成就,該房屋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以結婚為目的,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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