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生前立有遺囑的,夫妻一方去世后,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由夫妻一方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2、夫妻一方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囑未發生法律效力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遺產,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繼承遺產后,可以對遺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和離婚時略有不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有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配歸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此時夫妻共有財產是采取平分的原則,而與離婚時要區分過錯方少分、照顧婦女兒童等原則分配不同。因為此時生存的一方配偶對死亡一方的財產還享有繼承權,所以按照平均分配并無不妥。
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房產證 寫夫妻名字,就是雙方 共同財產 。一方去世后,房子的一半歸在世者,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用于 繼承 。用于繼承的一半房產:如果死者有 遺囑 或 遺贈協議 ,按遺囑或協議處理;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走 法定繼承 ,由在世一方和死者的所有子女、死者死亡時還在世的死者父母共同繼承。 根據《 民法典 》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 繼承人 的遺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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