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調查。
(三)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遺囑公證細則》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法律分析:遺囑公證程序大致如下:首先到公證處申請,填寫公證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其次,等待公證處進行相關材料的調查核實工作,材料有異議或者不完備的,會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最后,制作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