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2、見證人之一代書;
3、要注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
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應先確保該份遺囑的內容是合法有效的。
2、代書遺囑必須邀請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法律上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作記錄。代書遺囑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4、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所有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5、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另外,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寫法要求,我國《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2、見證人之一代書;
3、要注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
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同時,我國《繼承法》對是否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也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繼承法》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高法院對遺囑見證人還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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