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訴狀如何寫
原告:呂XX,女,漢族,1928年X月X日出生,現年82歲,住X市X社區X棟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母親,被告的祖母。聯系電話:X
被告:韓X男,漢族,1982年出生,現年28歲,住址X市X一路X號樓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長子。聯系電話:X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因死亡后單位返還的各項費用共計:X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剝奪被告韓X繼承韓XX遺產的繼承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韓XX,生于1957年,2000年離異后與被告共同居住。2005年被繼承人韓XX經醫院檢查已肺癌晚期。得知此事的被告韓X便將其攆出家門。萬般無奈之下被年邁的原告收至家中共同生活。2008年8月被繼承人韓XX癌癥復發,9月22日病逝與撫順市第二醫院。在與原告共同居住的三年中,被繼承人韓X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都是原告和原告的女兒等人負責,被告從未盡微薄之力。在此三年曾六次住院(手術、化療等)也都是原告等人護理照顧。原告多次請求被告韓X去醫院探望及陪護,始終遭到被告的冷漠拒絕。被繼承人去世后的喪事處理被告也未曾參與,還忤逆到把孝帶踩在腳下,大鬧靈堂,不讓其父出殯。喪事畢后,又四處弄虛作假偽造死亡證明火化收據,喪葬費用等相關手續,企圖騙取相關遺產。原告念及祖孫情誼多次與之協商要求被告分給自己少部分遺產作為養老費,但被告不僅置之不理并對原告惡語相傷,拳腳相加。以上事實均有被繼承人生前單位領導、同事、鄰居證實和生前的所有遺物為證。
綜上所述,被告對被繼承人病后遺棄和不管不問不顧的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繼承法》第七條之規定應剝奪其繼承權。依照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之規定原告應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韓∑∑的遺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原告:呂XX
X年X月X日
附:民事訴訟狀副本一份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四)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六)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一)配偶,是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的與被繼承人保持合法夫妻關系的人。配偶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繼承財產,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區別。
(二)子女,是父母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卑血親。根據《民法典》之繼承編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父母,是子女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四)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較為親近的直系尊血親。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也存在著撫養、贍養關系,這是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法理前提。
(六)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的特色規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國社會在孝道理念的影響下廣泛存在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進行贍養的傳統;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揚家庭的養老職能,鼓勵喪偶者繼續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體現權利義務相二致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照料、幫助,必須是在生活上經常照料、經濟上長期供養,否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律分析:房產繼承糾紛起訴狀范本
原告: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姜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和兩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XXX遺產(總價約110萬元)。
2、請求判決被繼承人XXX遺產的三分之一歸原告繼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6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9產權,其他遺產價值7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母親(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繼承人的妻子,姜某是繼承人的女兒。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2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3產權,現金以及其他遺產共約2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原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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