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處理。根據《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辈⑶野凑铡痘橐龇ǖ怯涋k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所以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機關會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材料如下:
一、復婚登記的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例如醫療費、工傷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由于這些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像珠寶首飾等金額較大的財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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