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離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關于離婚管轄的規定如下: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離婚選擇凈身出戶需要怎么做?前段時間兩會通過了新版本的民法典,將會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有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東西,大家對于婚姻法和離婚法都是非常關注的,相較于婚姻法,離婚法有了比較多的改動,大家都知道離婚申請書遞交之后不會馬上受理,而是有一定的離婚冷靜期,在這期間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那么婚姻登記機關將不會辦理離婚登記。那么,2021年離婚法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呢?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夫妻房產分割的辦法有哪些?大家可以和百思特小編一起詳細了解一下哦~

2021年離婚法最新規定
一、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先到婚姻登記部門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三十日內,如有任意一方不愿離婚,則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從本質上,延長了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給夫妻雙方多了點時間充分考慮,不要因為一時沖動而做出遺憾的決定。
二、離婚期限
1、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先申請宣告失蹤,起訴離婚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2、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
也就是說,只要你想離,就算一審不判離,你堅決分居一年,再次起訴必判離婚,沒有商量的余地了。這樣就有效地解決了現實生活中,起訴多次,卻遲遲離不了婚的情形。
三、小孩撫養權的規定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這樣就有效地解決了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爭執不下的情形。
四、相互扶助的義務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夫或妻一方在發生疾病無法工作等情形導致沒有生活來源,另外一方應當要支付扶養費。
可以說,民法典關于婚姻的規定,是對舊法的補充和完善,是結合我們現實生活的實際作出的有效調整,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的手續也是有不同的。
一、協議離婚
首先需要雙方共同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和孩子撫養權進行分配,然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當事人攜帶以下資料: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二、訴訟離婚
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以及下面幾部分資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清單等,在開庭時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夫妻房產分割的辦法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產,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照顧子女或照顧女方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房屋的價格的補償。在雙方同等條件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核實實際情況符實的可以予以暫住,但期限一般不能超過2年。
夫妻財產分割公證怎樣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公證的處理流程可以參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證處指派非原公證員復查公正文書;
2、公正文書確實有錯誤的,公正處撤回公證并進行公告,還要向公證協會備案。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怎么算的?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第一個:首先要準備足以證明當事人二者是夫妻關系的相關證件證明,通俗點說就是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的紙質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鄉村遺留的歷史婚姻,沒有結婚證的,那就更麻煩了,要去村委會找到相關長老或者村長給與蓋章簽字證明。
第二個:雙方需要準備能夠證明兩人成為夫妻后在婚姻生活里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婚后爭吵毆打憑證,或是其他爭執事件的事例證明,也可以是分居事實和原因的證明材料,如果感情達不到法律上規定的已經破裂的標準,也會被駁回。
第三個:如果是已經分居,那么當事人就需要拿出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明,一般來說分開生活滿了兩年,就可以判定沒有感情了。注意前提是這兩年都不曾在一起住,而不是斷斷續續滿兩年。
第四個:這個針對有子女的離婚夫婦,因為有子女,所以被要求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包括子女是否是婚生子女、領養子女或者是繼子女。需要明確誰作為撫養人繼續與子女生活。如果是成年子女,那就得看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
第五個: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允許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六個: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例如女方懷孕所生并非男方之子,男方可以在此期間請求離婚。
起訴離婚要到哪里?去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存在例外情形,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7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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