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經濟賠償法律規定
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是:
1、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過錯方與他人同居行為;
3、過錯方有重婚行為;
4、過錯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對其進行賠償損失,包括物質 損害賠償 和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離婚協議違約賠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1、沒有,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于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2、離婚協議中違約責任的合同法適用婚姻關系雖與合同法調整的一般民事法律關系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種,經雙方合意產生,應受合同法調整。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于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已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因此,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應適用于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3、違約金的數額問題違約金金額的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按照合同法規定,如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法院在處理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中,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 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三、離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有什么情形
離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的情形: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制來分配夫妻財產。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不履行支付離婚協議載明的賠償款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然不賠償的,則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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