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
當前社會上, 離婚 的現象十分常見,離婚也是夫妻關系雙方的一項權利。在離婚案件的判決當中,最為關注的內容之一就是子女的 撫養權 問題,對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來說無疑是十分痛苦的。那么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呢?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和說明。 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 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 為原則。這是對女方最有利的條件,一定要派上用場。 2、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 夫妻感情破裂 有過錯,比如,有 證據 證明有 婚外情 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 孩子撫養權 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2、女方要求兩周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女方可以尋找證據支持自己獲得撫養權 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 工資 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 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4、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綜上所述,對于失去小孩撫養權的原因有哪些該問題而言需要從雙方的條件情況出發進行分析。按照規定來說,法院對于 子女撫養權 的判決一般都會以適宜子女生長的環境為主,孩子自身的意愿,以及父母關系雙方的生活條件收入條件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都是對于撫養權的參考條件。
撫養權可以剝奪嗎
法律主觀:
父母不可以放棄子女的撫養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撫養權可以變更。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欲放棄撫養權需要與另一方協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由法院確認變更協議的效力,或者出現直接撫養一方不利于撫養孩子的可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坐牢會自然剝奪孩子的撫養權嗎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如果監護人有以下情形,會被剝奪對孩子的撫養權: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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