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1、男女離婚是否要退回彩禮,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處理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雙方離婚后,女方需要返還彩禮。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1、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2、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3、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只能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退還彩禮的可能性會很大。如果符合那么即使產生了爭議,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也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我結婚一年,男方夫妻生活功能障礙,離婚需要返還男方彩禮嗎?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
但是,當下有些地區的彩禮確實讓普通家庭難以承受,動輒大幾十萬起步,再加上購買“三金”的錢,再加上基礎的車房......孩子一個婚結下來,瞬間讓一個家庭變為貧困戶!但是為了孩子我們的父輩們也都是咬牙硬撐著。
結婚誰都是奔著踏踏實實過日子去的,但是如果結婚僅僅是為了通過合法的手段“賺取”彩禮、三金、節日紅包的人呢?法律如何規定?法院怎么認定呢?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男孩杜某與女孩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二人相處后彼此之間的感覺還可以。因為杜某年齡大一點。所以在陳某沒有明確反對的情況下,杜某通過中間人傳遞了意愿結婚的意思。
陳某年齡稍微小一點,不急于結婚。但是在聽到對方可以按照當地約定的習俗贈予彩禮、三金后,答應考慮考慮。之后陳某就答應了杜某的結婚意愿。
杜某也沒有食言,按照當地的彩禮習俗以及結婚的流程,宴請雙方賓客,購買三金等。全部婚禮辦完,一共花費10萬元左右。其中定親彩禮36800元,花費20200元為陳某某購買“三金”(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各一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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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已經是結婚的標配)
另外在二人戀愛交往期間,杜某在情人節等節日多次轉發給陳某紅包,在陳某侄子結婚時送了喜錢,在定親前為表愛意轉發給陳某見面禮幾千元。婚后,杜某自愿給陳某錢財購物,并主動送給陳某長輩的節日禮金。
婚后陳某幾乎天天無故在娘家待著。兩人一交流就是吵架。借口嫌棄杜某不能賺錢養家等。其實杜某在做電焊工的工作,工資收入每月也有七千多元。并非陳某所說的沒有收入來源。陳某就是無事生非。認為自己已經合法地拿到了彩禮以及三金。
在杜某實在催得厲害的時候,象征性地去杜某家中住上兩三日。在居住的這兩三天內,也是不斷地找借口吵架。吵完架后,順勢收拾東西就回了娘家。結婚一年來,在杜某家居住的時間不超過半個月。
一年左右的時間已經把杜某的耐心消耗殆盡!在與陳某協商無果后。杜某主動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魯0891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杜某某與陳某某離婚。
現杜某某以與陳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以及三金等花費的費用共計102400元整。
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夫妻感情,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杜某與被告陳某婚姻基礎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較一般,實際中,陳某極少在杜某家中居住過日子。
杜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第二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杜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關于彩禮的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定親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皆屬當地結婚定親風俗,給付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既然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且未共同生活,未舉辦婚禮,支持返還較為妥當,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經查,陳某只收到三金及彩禮36800元。故對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定親彩禮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對于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的見面禮、節禮、給陳某某侄子的喜酒錢等系雙方戀愛期間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給付陳某購物錢財或陳某長輩的禮金,不能認定為彩禮,故對該部分財物陳某不應返還。
最終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杜某、被告陳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杜某返還彩禮36800元;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如不能返還,則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款20200元。
案例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寫在最后:
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甚至有些家庭為此債臺高筑。
即便是男方砸鍋賣鐵將彩禮湊足了,婚后的日子也是矛盾重重。因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是幸福家庭的先決條件。吃飯都成問題,孩子基本的需求都沒有辦法滿足的時候,也是婚姻出現危機的時候。當然了,有些地區的彩禮女方家是會退還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加倍退還。那就沒有這樣的憂慮了!
一旦心懷不軌地為了賺錢而結婚,那么必然的結果就是離婚。掂量掂量自己有幾斤幾兩,以后是二婚的你還能找到合適的他么?
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離婚彩禮錢是否需要退給男方要視情況而定:
1、一般來情況下,結婚之后離婚的,彩禮可以不用退還;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3、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彩禮返還應當遵循的原則如下: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綜上所述,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如果有一部分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則消耗的部分不需要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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