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遺產繼承法
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如下:
(1)擴大了遺產范圍;
(2)新增了喪失繼承權及寬恕制度;
對于繼承人有以下行為但是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3)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4)新增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為法定的遺囑形式;
(5)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6)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父母遺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遺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也是有了非常大的改變,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加了有效繼承人范圍,無論是外甥女還是外甥侄兒侄女,都是可以依法繼承房產的,而且2021年房產繼承性的政策也是有了非常大的改觀,當第1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都去世的情況之下,作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為了更好的避免出現更多的無主遺產,房產新規也是做了很大的改觀,希望每個人都能夠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個人建議: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對于一些遺產爭奪現象來說,我們一定要理性看待才行,只有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才可以讓我們的生活更加的美好,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認識到這一點。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了保護國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從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收入。公民住房、儲蓄和生活用品。國民林木、家畜、家禽。公民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的所有生產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父母遺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第一:2021年起,父母的遺產可以自行決定給予任何人,這也包括給予任何的組織機構,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不孝順,沒有盡到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或所盡義務很少,那么父母可以不分給子女或者少分。以上內容直接否定了過去的“父產子繼”定論,就算父母只有一個孩子,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獲得父母的財產了。如果有虐待老人等現象,父母可以通過法律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還能立遺囑財產不給予子女。
第二:父母對房屋有權設立“居住權”。在這里,“居住權”的概念優先于房屋的權證,也就是說,父母可以給房屋設立一個“居住使用權”對象,任其使用該房屋至身亡,之后其房屋才能回到子女手中,子女雖然擁有繼承權,但只相當于繼承了該房屋的權證,是無權驅趕“居住權”人的,沒有了使用權,在居住權人健在的情況下,子女對該房屋實際上沒有任何實際權力。
第三:以前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除第一、第二繼承人外,再無人繼承人,而新規中擴大了這個范圍,在第一和第二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將侄子和外甥納入了繼承范圍,可由他們繼承。過去沒有第一和第二繼承人的情況下,曾經出現過財產收歸國有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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