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雙方感情破裂或是其他原因協議離婚不成的,可以走法院離婚程序。起訴離婚是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那么法院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一、法院離婚程序
1、審查起訴階段
1.1、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訴書,相關證據的副本;
1.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審查過程;
1.3、由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并受理有關文件的決定,否則返回的文件和材料,原告,并告訴拒絕的理由。
2、答辯階段
2.1、法院決定提交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天內送達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之日起。被告不響應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作出決定像往常一樣。如果被告確實非個人的原因,不會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可以告訴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的決定的延伸。
3、審判階段
這階段的離婚訴訟,主要是通過審查證據,對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階段。它包括以下步驟:
3.1、法庭調查;
3.2、法庭辯論;
3.3、法官主持調解;
3.4、如果調解不成的,判決。
相較于一般人離婚,軍人離婚的程序較為復雜,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軍人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二、軍人離婚程序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者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情況下,自愿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后,方可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
軍人離婚的程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所不同:
2.1、首先,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過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2、如果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者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3.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3.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訴訟離婚相比協議 離婚要復雜得多,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般都選擇協議離婚,但也有一些因為各種原因所以選擇了訴訟離婚的方式,那么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在離婚提起訴訟離婚程序到底怎么個復雜法。
一、向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1、訴訟離婚程序包括三個階段:起訴階段
1.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1.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1.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2.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3.1、起草起訴狀;
3.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3.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3.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3.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3.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離婚一般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一般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需要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1)被告不在國內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監禁的。
2、做起訴前的準備。
確定管轄法院后,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等。
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關的證據。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相關證據(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3、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
材料通過審核后,法院會開出訴訟費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后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4、開庭前的程序。
立完案后,案件會被分配給相關領域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會在某一時間通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者調解時間,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一般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開庭。
調解不成的,即行開庭審理。原告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對于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親自到場。
6、開完庭后的工作。
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在這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可以自由協商、調解。自愿和好不離婚的,可以撤訴;對離婚涉及的各個方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7、判決書。
拿到判決書后上訴期限為15日,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具體方式為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
如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且沒有上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一般需要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狀需要寫明:
(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及現住址等基本信息;
(2)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4)起訴時所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起訴時間等內容。
2、雙方的結婚證;
3、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4、子女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有:
(1)能證明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材料;
(2)對方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6、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如房產證、汽車購買合同、銀行賬戶、股權憑證、保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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