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勺们榉颠€。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辦理財產公證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的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
(5)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6)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簽名。至此,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離婚財產分割之:房產
婚前一方購房,登記在該人名下?;楹蠊餐€貸,后訴離婚。
法院,如何分割?
1.法院傾向于,把房子判給婚前購房者一方。
2.另外一方給予補償。
3.離婚后,剩余貸款獲得房屋一方繼續支付。
補償公式
應補償數額=(供同還貸數額÷總購房款)x房產的現值x50%。
舉例:基本案情
婚前購買房子:
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為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后共同還貸3年(36個月)后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
共同還貸的另一方可獲得的樸償購房者為購買該房屋總共支付1803452.87元(房屋合同款+全部利息)。首付款在房價中所占比例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占房價款的12%。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一方所有,由其對另一方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50%)。剩余貸款仍由購房一方繼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律師提示
本條規定不排除特殊情況:如果房屋離婚時子女兩歲,需要隨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經濟困難,則首先考慮在分割上述房屋時,對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分割時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給女方多分。
提示二
離婚時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沒有住處,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人民法院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366條和第1090條規定,判決一方給予幫助,在房屋上設立居住權,保障沒有住處一方的生存權利。
結婚一個月女方提出離婚的,雙方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先協商決定財產分割方式,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獎金都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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