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1、未婚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2、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3、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辦婚禮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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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
同居不論多少年,如果不去補辦結婚登記的,都是按同居關系處理,不能認定為婚姻關系。
認定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關鍵點在于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時間點,而不是同居時間的長短。
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同居10年算事實婚姻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的規定,我國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同居是不會形式事實婚姻關系的,只按同居關系處理。
同居不管多少年都不可以算是事實婚姻,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同居的,只能構成同居關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承認事實婚姻的時期,事實婚姻也是要滿足實質條件才能成立,而不是以同居時間長短來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沒有結婚證卻有個孩子該怎么離婚
沒有結婚證但是有孩子怎樣辦離婚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結婚證丟失了需要補辦結婚證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但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只要求起訴一方有結婚證即可。
2。如果是沒領結婚證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關于子女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至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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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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