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回戶籍所在地辦理嗎
離婚不一定需要回原籍辦理。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如果結婚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在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離婚時,雙方就可以去男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辦理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本人的結婚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離婚協議書。具體程序如下: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__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異地可以離婚嗎需要什么手續?
異地離婚,是指一方或者雙方不在同一地方時的離婚。不管是異地離婚還是同地離婚,都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辦理,沒有第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而異地協議離婚一般情況下需要回到一方當事人老家,由夫妻雙方一起親自辦理,如果雙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則雙方均必須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訴訟離婚則是夫妻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訴訟離婚的話,出現的情況會比較復雜,但是可以全權委托律師,不需要回老家就可以辦理異地離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異地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應當注意的是異地離婚在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下的手續時不同的,應當區別對待。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異地離婚是比較復雜的離婚案件,因其涉及到究竟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還關系到當事人所處異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等問題。
離婚需要回戶籍所在地離嗎?
您好,不一定的。
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如果您與對方中有一方為本地戶籍的,則可以在本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如果您與對方均非本地戶籍但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回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
目前,我國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跨省通辦”試點。
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訴訟離婚的,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
【相關法條】
《婚姻登記條例》
第 10 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國務院關于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
民政部:
你部關于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調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二、在試點地區,相應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三、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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