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請撫養費增加?
申請撫養費增加要提高什么資料文|方逸敏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父母仍有向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平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與權利,對非婚生子女也是如此。本文將結合審判實踐,對 “生效協議或判決能否排除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及“請求增加撫養費的限制條件”等問題作相關整理。
一、協議或判決明確撫養費數額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撫養費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關于雙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費用的請求權是基于特定的親子關系而形成的身份權,得以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人是子女而并不是父母。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撫養費的變更涉及子女的利益,應著眼于子女的合理需求。
二、請求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起訴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未探望并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并不是增加其撫養費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請求增加撫養費的必須條件是“父/母有負擔能力”,即撫養人支付撫養費的經濟能力。再考慮是否存在三個必要條件之一。
三、撫養費增加的數額限制
(一)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前述比例確定。
但撫養費的數額并非固定,需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二)父或母長期在農村就業時的撫養費標準
1.若子女以及撫養人均在農村生活,則一般按照子女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算。
2.若子女在城市生活上學,而撫養人父或母在農村就業的,撫養費以被告(父或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再按比例計算。
(三)子女實際生活所需的費用界定
子女的實際生活所需并非指最低生活所需,該需求與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成正比,父母經濟條件越好,子女的生活需求水平越高。子女每月實際生活所需不盡相同,父或母的收入亦可能每月有所波動,但在一定的成長階段相對穩定,故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撫養費的變化劃分為學齡前、小學階段、初中階段、高中階段。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1.生活費:審判實踐中一般指子女居住地城市/農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
而因購買手機電腦、商業保險、外出旅游產生的生活費,不屬于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的“合理要求”。
2.教育費:指國家規定的公立教育機構按規定收取的費用。學前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的學費、書費、雜費、住宿費、必要的社會實踐費用納入教育費范疇。
(1)未經協商同意的擴大性支出可不予支付:子女因就讀私立學校、國際學校、貴族學校產生的高昂學費與擇校費,或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上興趣班的學費等教育費用,不屬于合理費用,在一方未同意的情況下屬于擴大性支出,應由同意方支付。
(2)迫不得已產生的昂貴學費視為合理費用:若直接撫養一方照顧孩子的精力與時間有限,因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教育,在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如經抽簽未能抽中公立寄宿學校),只得就讀昂貴的寄宿學校的,可將其視為合理費用,若父母有能力負擔的,應予分擔。
3.醫療費:在原先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中,包括的醫療費系指一般疾病的門急診費用,不包括重大疾病治療費用。
(1)子女一般性感冒、發燒等常規治療不能成為增加撫養費的理由。請求增加撫養費條件中的“患病”,一般指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或重大疾病。
(2)是否需要治療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父母事先商量與否并非治療的必要前提。
(3)對于子女未能參加少兒醫保導致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無法報銷的情況,應根據父母雙方責任比例承擔未參保期間的醫療費。
四、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時應準備的證據
1、證明對方與子女有撫養關系,對方有撫養義務:離婚協議書、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若屬非婚生子女,則可提供對方自認的聊天記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報告書。
2、證明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以確定雙方的撫養能力:工資條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卡流水、繳稅記錄等。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的收入證明只能證明工作收入,但影響經濟狀況的除了工作收入,還包含兼職副業、房租收入、股票分紅、著作權等各項收入。
另外,村委會證明并不足以成為判斷申請人處于失業狀態、無固定收入的確鑿有效證據。
3、證明子女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進而證明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如日用品消費票據、餐飲消費賬單、淘寶購買記錄;錄取通知書、在讀證明、教育費發票;病歷本、醫療費發票等。
離婚后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離婚后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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