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權轉讓如何處理
夫妻股權轉讓如何處理夫妻股權轉讓的處理:1、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于對股權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致并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上簽名;2、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于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于另一方具有約束力;3、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注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股權屬夫妻共有財產嗎?
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共同財產并以其個人名義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單獨獲得股東身份,在經濟形態中比較的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系,在法理上尚無統一的定論。
一、公司股權屬夫妻共有財產嗎? 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共同財產并以其個人名義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單獨獲得股東身份,在經濟形態中比較的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系,在法理上尚無統一的定論。學理界對于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系,有“表見代理”說,有“隱名投資”說。二種學說均不能恰當地表明二者之間的關系。 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 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系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于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于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隱名投資”說而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 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二、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 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為此需要結合《合同法》等法律來綜合考量。 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均認為,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根據前文論述,由于股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則上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并不需要其非股東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況下,要想否定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股東配偶轉讓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效力,需老師是否有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情形,即受讓方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明知轉讓方夫妻正處于離婚訴訟期間或夫妻感情惡化期間,以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的價格受讓股權。在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轉讓合同無效之訴。 事實上,在法律實踐中,盡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不要求轉讓方的非股東配偶簽字同意。 當夫妻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后,雙方的權益也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要征求配偶的意見,當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要將共同財產和進行平均的分割。
擅自決定股權轉讓+違反什么紀律
私自變更股權涉及濫用職權的,則該私自變更股權的人,將會涉嫌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股權的時候,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違反規定私自轉讓股權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一、偽造股東簽字變更股權是否犯法
偽造股東簽字變更股權犯法。
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侵占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法人私自變賣公司財產違法嗎
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于公司財產,法定代表人一般無權私自處置公司資產,需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由股東會授權其行為。對此,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監事)起訴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前述主體不請求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的損失。法人私自變賣資產,屬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過刑事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店員私自收錢是不是犯罪
店員私自收錢的行為屬于職務侵占,若私自收到的財物達到六萬元的,將構成職務侵占罪,對其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犯罪數額巨大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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