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妹妹的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過繼妹妹的孩子需要的條件和手續如下:
1、收養人的條件是:需要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等;
2、被收養人的條件是:需要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過繼手續: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周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經過3-6 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需要的資料: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過繼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法律分析: 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需要的證明材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過繼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過繼孩子的條件: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收養異性子女的,必須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材料有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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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侄子過繼需要什么條件
過繼孩子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1、孩子過繼,被收養人的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孩子過繼,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3、孩子過繼,收養人擬收養孩子須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律采用 a4 紙。)。
辦理過繼需要以下手續:
1、當事人簽訂收養協議;
2、雙方共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 ,過繼這個事情在法律上沒有什么規定,一般都是自己家族里面的人取得同意就能決定。但是必須要有家庭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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