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使用的贍家款怎么辦
未經使用的贍家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贍養老人法》規定,贍養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按照老人的需要,將贍養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贍養人。如果贍養人未經使用的贍家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贍養人未經使用的贍家款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被贍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以依法追究贍養人的法律責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怎么辦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方法如下:
1、如果子女不履行該項義務的,父母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公安局或者婦聯等機構尋求幫助,讓他們幫忙調解和勸阻。如果調解達成相關贍養協議的,對方必須履行;
2、如果調解無效或子女不履行協議的,老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贍養義務或強制履行贍養協議。
子女贍養父母有哪些應盡義務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3、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兒女不贍養老人法律怎么執行
兒女不贍養老人法律執行閉圓方式如下:
1、《民法》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該項義務的,父母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公安局或者婦聯等機構尋求幫助,讓他們幫忙調解和勸阻。
2、如果調解達成相關贍養協議的,對方必須履行。
3、如果調解無效或子女不衡態念履行協議的,老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咐困贍養義務或強制履行贍養協議。
4、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導致老人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兒女不贍養老人法律執行閉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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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該項義務的,父母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公安局或者婦聯等機構尋求幫助,讓他們幫忙調解和勸阻。
2、如果調解達成相關贍養協議的,對方必須履行。
3、如果調解無效或子女不衡態念履行協議的,老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咐困贍養義務或強制履行贍養協議。
4、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導致老人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么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2、父母再婚后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于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后。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注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于老人以后與子女生活的和諧。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于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于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并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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