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不能和收養的未成年孩子解除收養關系。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應該給未成
年的繼子女繼續支付扶養費,教育費等,直到繼子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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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本案中,你與丈夫離婚時,你的前夫并沒有和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
你的前夫認為,離婚就自然解除收養關系是錯誤的。養子女與養父母屬擬制血親。我國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的前夫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應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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