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是先離婚還是先房屋過戶這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是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但是建議還是先過戶再婚姻,這樣對于自己的風險要小一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的時候可以在協議上注明房屋歸你所有,這樣手續就比較簡單,而且如果另一方反悔也有法律條款可以保護,離婚后婚前的財產也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另一方反悔反悔私自賣房也必須要你本人親自到場簽字。如果離婚前先辦理過戶手續,不可以算個人財產,離婚后如果要變賣房子,那還需要另一方本人親自到場簽字的,這樣比較麻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離婚后原來夫妻單方名下房產需要過戶的話,需要雙方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過戶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該過戶房產也屬于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不需要交稅。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婚內房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房產的歸屬并進行更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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