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過得房產放棄繼承權能反悔嗎
繼承權的放棄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自放棄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后生效。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便不能再反悔,如果允許其撤回,對其他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影響甚巨,有礙繼承關系之穩定,不得撤回。
辦理了放棄繼承房產遺產的公證后比未經過公證的放棄房產繼承的書面表示更具確定性和證明力,應當按照公證的內容放棄繼承,不能反悔。公證機構不得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辦理撤回聲明的公證,而應要求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必須到場嗎
放棄繼承房產,要求公證,公證時要求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到場說明情況并簽字。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繼承的人還有父母在世,他們的父母也應到場。不能同時到場,可以分別去,但要求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過公證處或房管局為辦理方便,一般會要求同時到場。如果確實有繼承人因行動不便、道路偏遠等不能親自到場,可以寫下經過公證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也有的公證處可以辦公證員到不能行動的人家里現場辦理公證。
公民申辦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 被繼承人 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公證后的放棄繼承聲明是不能反悔的,且公證機關不能擅自撤回放棄繼承的公證聲明,若因為放棄繼承產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辦理放棄房產繼承要公證書嗎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分析:繼承公證書單方不能反悔。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簽訂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單方反悔。但可以雙方或者多方協商一致對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放棄遺產繼續公證可以反悔嗎
可以,若要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但本案中涉及的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繼承父親的遺產缺乏法律依據。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于以后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三)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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