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財產嗎
法律分析:1、父母如果離婚,婚后財產雙方平均分割。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里,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后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離婚財產可給子女分割嗎
一、 離婚 時 離婚財產 可給子女分割嗎 1、父母如果離婚, 婚后財產 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 工資 上交家里,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 結婚 前后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 婚前財產 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 的收益,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 孳息 ,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 共同財產 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三、 財產分割 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 訴訟 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一)銀行存款 1、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后 夫妻財產公證 ,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2、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 起訴離婚 ,首先要做的是訴前 財產保全 ,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 證據 。 3、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后離婚時說明 夫妻財產 問題, (二)知識產權收益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三)個人投資收益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 房屋出租 ,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關鍵是確認“以個人財產投資”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當事人,在分割離婚財產時子女無權進行分割。這類財產的分割是相關當事人的自身財產進行相關的分割,子女無權參與。考慮到照顧子女的權益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贈與一定財產。保護我國相關子女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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