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需要的條件
(一)遺贈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遺贈是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贈的遺產時遺贈人的合法財產。
(四)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五)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生效時生存之人。
二、遺贈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
(二)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于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助扶養關系。
(三)遺贈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公證遺贈協議更有證明力,不公證的遺贈協議需遺贈人親筆書寫或其他方法的遺囑協議需有兩個以上非厲害關系人做見證人。當事人申請辦理遺贈公證時,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為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機構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根據其申請派公證員到遺贈人的居住地辦理。
三、接受遺贈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
1、如果被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一個繼承人的,遺贈的執行不能妨礙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部分再由受遺贈人償還。
3、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
4、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在設立遺囑時,除了要明確、具體地寫明遺囑的內容外,還要符合有關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證 遺囑的效力 高,但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不是必須公證,可以自己 確定繼承人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 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 利害關系人 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 法定義務人 不受此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不需要。遺囑只要是可以證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算是有效的,不需要經過公證處的公證。
遺囑有效的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的有效要件:(一)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三)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四)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五)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gj、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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