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有公司股權能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擁有公司股權,這些股權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分割方式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或者法院判決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都需要進行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個人財產則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單獨取得的財產,如繼承的遺產、個人收入等。
如果一方擁有公司股權,這些股權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約定或者由法院判決。協商約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股權的市場價值、分割比例、支付方式等因素,達成合理的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法院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和財產狀況進行判決,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離婚時,一方有公司股權需要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分割要求如下:
1、對公司股權進行評估。要求對股權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以便在分割時進行合理的分配;
2、協商分割比例。夫妻雙方應當根據股權價值、夫妻財產狀況等因素,進行協商,確定分割比例;
3、確認支付方式。分割時,需要確定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一般來說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如果選擇分期支付,需要明確分期數和每期支付的金額;
4、簽訂協議書。分割時,夫妻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書,明確分割比例、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事項,以便在后續的執行過程中進行監督和管理。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在法院判決時,法院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公司股權價值等因素進行判決,并確定具體的分割比例和支付方式。因此,在協商分割前,需要了解公司股權的市場價值和夫妻財產狀況等因素,以便進行合理的協商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公司財產怎么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債權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也可以用夫或妻雙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登記備案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因離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公司財產分割時,如果夫妻一方將該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或與第三人平分,則對此股權處理具有繼承性;如果該公司由另一方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股權由雙方平分,但該股權對外轉讓時應注意受讓方或第三方應支付對價。如果公司中存在其他股東則需要計算持股比例來確定股東在公司中所占表決權份額。關于離婚時公司中涉及到的債權債務處理有關問題,請關注下文討論。
1、公司股權的繼承
關于公司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公司法》和《繼承法》中并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公司股權繼承中,繼承人是與公司建立法律關系并為其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的人。因此,股權繼承人享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股權可以繼承等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能繼承是因為在繼承中存在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兩種方式。法定繼承人包括:(1)夫妻雙方共同向公司出資、(2)公司將股權給其配偶、子女進行轉讓。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或贈與協議中約定不能繼承公司股權則不得轉讓。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方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遺產實際價值超過繼承人依照本法應當繳納財產保險費所應繳納稅款和債務的數額時,不足部分由繼承人賠償;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被解除監護關系,導致繼承權消滅時,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表明公司債權債務的清償并不以股東個人財產發生轉移為前提,股東個人財產同樣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公司債權債務不因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持關系而消滅時還應由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清償債務。
2、債務清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消滅之后(債務清償完畢),夫妻雙方應該互相負擔債務,對于對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應該按照離婚時處理。但是關于共同債務如何清償是有規定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屬于與夫妻雙方沒有共同意思表示且不能通過訴訟解決的債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可以被人民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對于該債務必須以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清償;對于該債務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清償才可以由債權人行使法定孳息債權清償義務。
3、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劃分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債務清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第三人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總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法律規定是對夫妻債務處理原則認識上的一個突破,但仍有一些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由于離婚案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債權劃分問題,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有關財產分割等法律規定分析和判斷也存在一定難度。而離婚公司財產分割一般涉及到兩個主體——股東和公司兩個主體,這兩個主體間又各自處于不同層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各自在不同層級上所處的地位和所擁有資源數量來進行財產分割。而在具體訴訟中對債務人債務進行劃分時應當考慮是否有其他第三人知悉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進行綜合判斷。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公司,其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該公司盈利的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個人投資的公司出資所得利益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后由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由家庭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進行分割。
1、共同財產,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b、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個人隱私不能公開的,應予保護;c、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生產、經營產生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
2、身份條件,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1)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則一般應考慮這一身份條件。(2)身份條件:對于以個人財產出資或以個人財產轉讓取得股權,這是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更多地要考慮婚姻關系是否穩定,對夫妻雙方及共同生活雙方是否有利,如一方是否對另一方有撫養、贍養、扶養等義務等(3)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自然人股東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不宜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計入財產范疇內進行分割(4)身份條件:對于有明顯投資動機或有為家庭帶來生活來源的人士以及將出資和婚姻關系中受益作為個人財產看待的人士不應該納入其中進行分割,而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分割股權或財產款。]對于具有較高經濟利益及投資動機或將投資目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人士應該給予特別照顧(5)身份條件:對于夫妻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并取得利潤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投資失敗導致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或不能清償責任需由股東承擔的,則不能全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而是應進行共同清償或折價補償,以利于減少當事人損失。對此類股東應給予特殊照顧或折價補償。而對于夫妻雙方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者可以參與公司運營及管理。
3、出資來源,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出資人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為創業投資,是為家庭生活所需而出資,是一種為個人利益而投資的行為,應當為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且不得以婚后共同財產抵償;b、出資來源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權利及其義務關系作出判斷和約定;c、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對離婚后該出資進行分割。同時,股東出資所得屬于個人財產應以不改變股權結構為原則要求確定公司出資和財產歸股東所有;股東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
4、出資方式,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人數多少,是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越大,所占股權比例越大;出資人一般都是一方出資較多或金額較大;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小公司就比較合適了;出資資金較少的小公司就需要采用投資入股或其他融資手段;注冊資本很大的公司,出資人最好要參與經營管理與決策;股權比例不宜過大或過?。怀鲑Y金額一般不宜過多或過小等。②股東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夫妻雙方出資可先協商確定出資時間(或約定出資日期)和出資方式(或約定出資時間);如協商不成則應采用實際交付股份作為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如確定采用出資時間較長的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的話,夫妻雙方可根據出資時間長短作適當調整。③股東出資方式:對于夫妻一方出資方式可以用現金或銀行存款出資;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出資(如借等);出資方式不宜復雜多樣、最好是能委托;出資時間不宜太長等因素綜合考慮后決定。④股東出資時間:可采用入股或出資時間較長等方式作出選擇。⑤股東出資方式:不宜采用資金往來賬、現金收據、銀行存款憑證等作為出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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