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應該在法庭上怎樣陳述
法院離婚原告按照如下方式進行陳述:
必須依據真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的案件事實,并可根據相關事實,提出本人的訴訟主張,若原告拒絕陳述的,對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無直接影響。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
5、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離婚訴訟現在法院會短信通知被告嗎
不會。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電話送達、司法快遞送達、上門送達、公告送達等等。法院在第一次發送傳票給被告時,習慣是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傳票。
那么問題來了“你有一張法院傳票”詐騙電話太多了,怎么分辨接到的傳票電話是法官打來的,還是騙子打來的?
這個很簡單:
首先,詐騙電話通常是先語音提示,然后按9之類轉到人工服務。但法院通知領取傳票完全是人工的。所以碰到語音送傳票,就掛了吧!
其次,法官在通知被告領取傳票時,首先會核實被告的名稱并大致告知涉案情況,比如“你是張三嗎?”“李四因為和你和合同糾紛到法院起訴了,請你到某某法院某某法庭找某某法官領取傳票”。如果給你打電話的“法官”不知道你的名字,讓你自己報,凈說一些你根本不知道的事兒。那八成就是假的了。
最后,注意電話號碼,法官肯定是用法院的固定電話通知,不會用手機或什么電腦虛擬號碼,而且知道是哪家法院的電話,也可以通過其它方式查詢并向該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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