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可以繼承多少遺囑,一般是以死亡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為限,但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遺囑分配的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搏稿仿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同一順敬型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基纖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法定繼承相關規定: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民法典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①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④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特別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民法典繼承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特別說明,養子女與養父母、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在合法收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旦收養關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關系消失不復存在。
有扶養關系的包括繼子女、繼父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礎上并且一同生活過。這種扶養關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關系并存。
二、遺產分配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繼承遺產比例可以不均等。
2、應當予以照顧的或者多分情況: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情況,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
4、可以根據適當的遺產情況,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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