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離婚判決書多久能拿到
3到6個月以后。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知,二次起訴離婚開庭后判決書下達時間是三個月,或者六個月以后。 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是二審的,大概三個月能下判決書,特殊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離婚第二次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主觀:
第二次起訴離婚開完庭什么時候判決,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必須在審限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而且,對于離婚案件法院判決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破裂即判決離婚,沒有破裂判決不準離婚,離婚案件是民事案件,法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話那就有可能當庭宣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婚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法律主觀: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判決書下來
第二次起訴離婚,開庭后判決書一般會在三個月或六個月內下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由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起訴離婚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1、離婚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就不需要再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了。
2、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都可以證明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判決書往往后因法院的辦案量,效率等確定。
3、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
(1)如果是一審,簽收離婚判決書第2天起算15日,雙方均不上訴的,上訴期滿后(15天)判決書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書簽收之日起即生效。
二、離婚判決書多久時間生效
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送達15天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即告生效;二審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離婚判決書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決書自當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上訴期間,采取公告送達的,從公告日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2)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
(3)一審判決上訴期間為15天,超過上訴期間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4)上訴期間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期。
三、離婚判決書下來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對方不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的效力,只要對方未在判決下達15日內提起上訴,判決即生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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