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申請法院對夫妻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除的話,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除了一些正常情況下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訴訟以外,如果是屬于無效婚姻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大多數在一審的時候就會判決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怎樣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怎樣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有什么條件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二、法院怎么處理無效婚姻?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6、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首先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自己先要了解一下婚姻無效的范圍包括哪些。自己如果確實屬于我國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婚姻無效的范圍之內的話,那么,原告方必須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提交到我國法院,無效婚姻法院不會進行調解,通常會判決離婚。
一、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 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么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并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無效與婚姻可撤銷屬于兩種情況,其中法律規定只要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那么才屬于 可撤銷婚姻 。當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律規定的主體就包括了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厲害關系人就有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