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個月女方要離婚彩禮該退的分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雖然在民俗上講,形式上已經“結婚”、共同生活居住,但是,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形退還彩禮。
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沒有共同生活的:已經領取結婚證,成為了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沒有進入共同生活狀態、沒有一起居住。這種情形退還彩禮。
返還額度的認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已經 結婚 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只要 彩禮 給付沒有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就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不需要返還彩禮。 《 婚姻法 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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