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申請方式:涉及重婚的,由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向法院提出申請,涉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由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一方的近親屬提出申請,涉及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由當事人近親屬提出申請,法院經調查,確認屬實的,應作出婚姻無效的通知。并在送達當事人時,同步送達婚姻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結婚要件中,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要符合法定年齡才行,否則的話認為不滿足結婚條件,那么也不會準許他們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那是不是只要有任何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一定屬于無效婚姻呢?其實要是之后未到法定婚姻的一方或雙方都已經到了規定年齡,那此時婚姻關系就不能認定為無效。
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
法律分析: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當事人要宣告婚姻無效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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