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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婚前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08 13:53:53

婚前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一、婚前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二、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婚前財產鑒定是什么意思啊

有什么用啊!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若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在我們國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如何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以下分享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1

   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三、婚前財產約定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2

   一、婚前財產的一般性分割

  新婚姻法經過修改,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

   (一)婚前與婚后的判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即是領取結婚證之后,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即是婚前個人財產。諸如其他婚禮,采辦等都不能作為判斷標準。

   (二)婚前財產隨結婚時間的性質變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即是指出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后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的損耗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出現損耗、滅失的情況,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財產的特殊性分割

  1、《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3

   一、婚前存款如何證明

  第一、婚前存款,是指在結婚登記日之前個人存款賬戶上的余額。

  第二、要證明婚前的財產,特別是要證明自己婚前的存款。如果是銀行卡的,可以通過打印銀行流水單進行查詢。如果儲蓄的存折,那么存折上顯示的的交易憑證與交易的余額就可以證明婚前的財產具體數額了。

   二、婚前存款如何證明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三、結婚前存款怎么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結婚之前買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一)婚前財產確認
1、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二)婚前財產約定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范圍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只要在婚前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即使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離婚時還是會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獲得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額。
(一)婚前財產確認1、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二)婚前財產約定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范圍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認定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三)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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